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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石家莊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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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3-06-27 來源:石家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瀏覽次數:84
                核心提示: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建設數字賦能、融合發展的數字強市,石家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起草了《石家莊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的意見建議。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關于《石家莊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建設數字賦能、融合發展的數字強市,石家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起草了《石家莊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的意見建議。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通訊地址:石家莊市長安區中山東路216號石家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郵 編:050011

                電子郵箱:fgwchuangxinchu@163.com

                附件:《石家莊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石家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6月21日

                附件

                石家莊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建設數字賦能、融合發展的數字強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 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創新驅動、融合發展、數據賦能、應用先導、普惠共享、協同共治、安全有序、包容審慎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作為本區域的重要戰略,加強對數字經濟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發展推進協調機制,建立數字經濟專家咨詢委員會,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制定和實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推動本區域數字經濟在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數字化治理等各方面高質量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要求報告本市數字經濟發展情況。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推進、督促全市數字經濟發展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自領域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縣(市、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以及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要求和實際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規劃或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各縣(市、區)結合本地資源優勢差異化發展數字經濟,優化功能布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河北(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定片區先行先試的政策優勢,借助中國國際數字經濟博覽會平臺,建設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和高質量發展示范區,輻射帶動全市數字經濟創新發展。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數字經濟分類標準,結合本地統計工作實際,建立數字經濟統計監測機制,開展數字經濟統計監測工作,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情況和變化態勢的監測分析,并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布數字經濟發展情況。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的交流合作,推進京津冀區域數字經濟在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數據流動、推廣應用、產業發展等方面深化合作,推動數字經濟開放合作、協同發展,主動承接京津數字經濟產業轉移。

                本市鼓勵成立數字經濟行業協會和產業聯盟,發揮行業治理和產業規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和產業聯盟開展職業培訓、技能競賽等活動,為成員和行業提供信息交流和咨詢等服務;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基金會、新型智庫等組織和個人參與數字經濟發展活動。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技術先進、適度超前、高效實用、綠色低碳的原則,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國土空間規劃,在交通、能源、市政、公共安全等相關傳統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時應當考慮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需要,重點統籌建設通信網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等數字基礎設施,推進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

                第十一條 市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支持新一代高速光纖網絡、無線寬帶網絡、衛星互聯網等,形成高速泛在、天地一體、集成互聯、安全可控的網絡服務體系。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和商業樓宇,通信網絡基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并投入使用。通信網絡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享有公平進入市場的權利,不得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網信、農業農村、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快推進農村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山區和偏遠地區鄉村網絡建設水平和覆蓋質量,加快數字鄉村建設。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網信、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算力基礎設施建設,整合改造現有數據中心,促進形成布局合理、存算均衡、綠色低碳、安全可控、協同高效的算力基礎設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空天信息、衛星互聯網等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促進數字技術與傳統基礎設施融合,推動交通、能源、環保、市政設施、水務等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建立健全跨行業基礎設施協同推進機制。

                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發展改革、數據資源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軌道交通等部門應當推動交通領域數字化轉型,加強交通全要素信息的收集、處理、發布、交換、分析和利用,開展智慧公路、智慧民航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供電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智慧能源體系建設,支持能源企業及用戶進行智慧能源建設及改造。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統籌建設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布設污染源在線監測、無人巡查等設施,構建集生活污水、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運行和監測監管于一體的城鄉環境基礎設施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相關產權單位應當統籌建設與完善地下管線、地下通道、人民防空工程等地下市政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務等部門應當推進智慧水務建設,完善水資源開發利用、城鄉供水、節水等信息管理系統,加快水務設施數字化建設和改造。

                第十五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可以采取政府投資、政企合作、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符合條件的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資本,有權平等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三章 數字產業化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數字技術和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本市數字經濟發展水平和各縣(市、區)產業特色、區位優勢及經濟發展狀況,統籌規劃全市數字產業發展,促進產業協同創新和聚集,推動數字產業高質量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重點推動通信設備及系統產業、半導體和集成電路、新型顯示、人工智能、軟件和信息服務、衛星導航、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提升基礎軟硬件、核心電子元器件、關鍵基礎材料和生產裝備的供給水平,培育區塊鏈、云計算、空天信息、衛星互聯網、虛擬現實與增強現實等數字經濟核心產業。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應當加大科技創新資金支持力度,采用科技創新券發放等方式加大對科技創新支持幫扶,科技創新券可以用于購買成果評價咨詢服務、試驗測試、技術開發、技術轉讓、項目評估、創新方法培訓等;擴大科技特派員(團)選派范圍,構建常態化選派、精準化對接、體系化服務的工作機制,支持數字產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投資促進等部門應當推動建設數字經濟領域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新平臺和新型研發機構。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支持科技研發與知識生產數字化轉型,推動數據要素在科技創新產、學、研、用全流程的賦能及應用,積極探索跨學科知識創新和知識生產新模式。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推動通信設備及系統產業發展,加快推進移動通信、衛星通信、光通信等通信技術、系統和產品的研發創新及產業化;重點發展通信設備和終端、中高端時頻器件、光纜及連接器件、天線、應急通信、衛星電視安全接收、城市軌道交通通信和指揮調度系統等產品,促進其在軌道交通、水利氣象、民航機場、政府應急等領域應用;推進發展下一代互聯網,培育打造國內集衛星通信系統設計、產品研發、生產銷售、系統集成于一體的產業鏈。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推動半導體和集成電路產業創新發展,推動衛星通信芯片、射頻芯片、光通信芯片、北斗導航芯片、高端傳感器芯片等研發及產業化,推進高端傳感器、微波射頻電路等特色專用工藝生產線建設,推動新一代電子信息材料發展;積極培育芯片設計、制造、封測、裝備、應用等產業鏈,推進新一代半導體及智能傳感器等電子元器件產業發展,支持建設半導體和集成電路的優質項目和產業集聚區。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推動新型顯示產業的發展,培育壯大上游核心材料、中游面板制造、下游終端應用全產業鏈;推動半導體照明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向高端集聚發展,形成從芯片研發、封裝到產品應用的完整LED產業鏈。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人工智能產業創新發展,推進計算機視聽覺、生物特征識別、自然語言理解、機器翻譯等人工智能關鍵技術在相關領域的應用。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算法基礎研究和算法技術創新,探索構建面向各類應用的共享算法庫。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文化廣電旅游、自然資源和規劃、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推動軟件與信息服務業創新發展,面向應用需求,重點發展基礎軟件、工業軟件、行業軟件、嵌入式應用軟件、平臺軟件,培育壯大互聯網服務、地理遙感信息及測繪地理信息服務、數據安全服務和動漫渲染服務等產業鏈,推進軟件與信息服務產品迭代升級和產業化應用,支持建設高水平軟件特色園區,構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軟件產業生態。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衛星導航與位置服務產業創新發展,擴大升級衛星和通信導航產業基地,支持衛星導航技術與裝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衛星導航產品認證中心等機構加強自主核心技術和產品研發;培育壯大基礎部件、終端集成和系統集成以及解決方案和運維服務全產業鏈,推動專網通信、北斗導航設備及系統在交通、物流、應急救援、公共安全、農業生產、專用機械等重點領域規?;諔?。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大數據產業發展,完善大數據產業鏈,推進數據資源要素與各產業的融合,培育大數據產業新技術和新業態。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培育虛擬現實與增強現實、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新興數字產業,前瞻布局空天信息、衛星互聯網等未來產業。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促進平臺經濟與共享經濟創新發展,支持企業建設互聯網平臺,推進資源集成共享和優化配置;推動平臺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形成平臺經濟生態系統。鼓勵探索共享設備、共享車間、共享工廠、共享科技資源、共享物流、共享出行等共享經濟新型組織模式;引導支持新個體經濟發展,鼓勵個人利用電子商務、社交軟件、知識分享、音視頻網站、創客等新型平臺就業創業。

                第四章 產業數字化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業、制造業、建筑業,及交通、物流、金融、商貿、醫療、養老助殘、教育、能源、文旅、體育等服務業,通過應用數字技術推進產業數字化轉型升級。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應用物聯網、數據挖掘、遙感監測、區塊鏈、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及北斗導航、遠程運維、無人駕駛、智能育種等裝備實現農產品生產動態監測和物聯網管控,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提升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物流等各環節數字化水平,推動數字農田、智慧養殖、智慧種業等領域發展。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生物醫藥、裝備制造、現代食品、鋼鐵、石油化工等行業加快數字化轉型,推動研發設計、生產制造、倉儲物流、營銷服務等業務環節數字化,培育智能化生產、網絡化協同、個性化定制、服務化延伸、數字化管理等智能制造新模式新業態,推廣建設柔性生產線、智能車間、智能工廠、智慧供應鏈,培育智能制造示范工廠。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改造升級工業互聯網內外網絡,推進完善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二級節點體系建設;支持大型工業企業、龍頭企業建設及應用行業級、產業鏈級、區域級、企業級等工業互聯網平臺,開放數字化資源和能力;引導上下游中小企業工業設備和業務系統“上云上平臺”,降低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成本,提升生產和管理效能。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促進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數字技術在建筑勘察、設計、施工、運維、管理等建筑全過程的集成應用。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推動建筑企業數字化轉型,培育數字建筑服務商,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以智慧工地為載體,建設建筑產業互聯網平臺,充分運用數字技術實現施工全過程智能化;探索建筑部品部件、材料供應等領域的數據共享機制。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推動實施建筑工程審批監管體系的數字化改造,探索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的報建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備案、工程檔案管理等工作機制。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城市管理、交通管理、軌道交通、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智慧交通體系建設,推動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與交通運輸融合,加快北斗導航技術應用,構建綜合交通信息樞紐,建設涵蓋重點領域、重點區域、移動裝備的交通運行監測系統。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智能物流設施建設及應用,完善基層物流配送中心和智能末端配送設施,發展智慧云倉、城鄉末端共同配送等物流新模式;支持物流企業、物流園區應用無人車、機器人等智能設備,開發、應用倉庫管理、訂單管理、運輸管理等解決方案,建設物流綜合數字化平臺,實現倉儲、運輸、配送、物流信息等智能化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智慧口岸建設,推動完善智慧卡口、無紙化報關等智能通關系統建設,推進國際聯運辦理流程電子化;支持相關企業參與國際鐵路運輸等物流數字化平臺建設與對接。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監管等部門和所在地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推動數字金融體系建設,支持金融機構加快數字化轉型,以數據融合應用推動普惠金融、供應鏈金融、綠色金融發展,促進數字技術在支付清算、登記托管、征信評級、跨境結算等環節的深度應用,開展金融科技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數字人民幣。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推動商圈、街區、超市、農貿市場等傳統商業數字化轉型,推廣無人超市、智能便利店等新零售模式,培育跨境電商、直播電商、線上會展等新業態,推動本土傳統品牌、老字號數字化宣傳推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等部門應當統籌推動跨境電商發展,鼓勵跨境電商運營商應用數字技術創新服務模式,打造跨境電商園區、跨境電商綜合服務平臺。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數字化改造,促進智慧醫療便民服務;依托省級遠程醫療管理平臺,建立覆蓋市、縣、鄉三級的遠程醫療網絡,實現跨地域、分層次的遠程醫療服務;發展壯大互聯網醫院,創建互聯網健康咨詢、網上預約分診、隨訪跟蹤等“互聯網+健康醫療”服務新模式;推進數字技術在醫學檢驗檢測、臨床診斷輔助決策、個人健康管理等領域的應用。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體育、文化廣電旅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智慧健康養老和助殘產業發展,擴大適老化數字技術和智能產品的供給,普及數字技術在老年人、殘疾人的出行、就醫、消費、文體等服務事項中應用,促進養老、助殘服務機構數字化改造;鼓勵企業開發具有多種類健康管理分析、遠程醫療服務等功能的應用軟件及信息系統,提升健康服務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推廣智慧教育,推動智慧校園、智慧課堂建設,促進教育數據和數字教學資源的共建、共享、開放、流通;推動課堂模式變革,積極發展新技術支持下的自主、探究、合作等教學模式;推進數字技術與教育管理、教育教學的深度融合;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投資、建設與服務,全面提高教育數字化水平。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快傳統能源和新型能源產、運、儲、銷、用各環節的數字化建設和改造,重點推動能源生產的實時監測、精準調度、故障判斷和預測性維護,提升能源生產及使用效能。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廣電旅游部門應當支持數字技術在文化旅游領域的應用,推動美術館、博物館、圖書館等文化場館的數字化改造;培育壯大數字演藝、動漫影視、電競游戲、網絡文學、數字出版、數字收藏、創意設計服務等數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支持智慧旅游景區建設,鼓勵開發云旅游、云直播,發展線上等數字化體驗產品,提供智慧化旅游服務;鼓勵定制、體驗、智能、互動等消費新模式發展,打造沉浸式旅游體驗新場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部門應當推進體育場館和設施數字化改造,完善訓練賽事和市民健身運動的數字化服務體系。

                第五章 數字化治理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和推進社會治理數字化轉型,推動數字技術在各領域的應用,實現市域治理智能化、科學化、精細化。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數字政府”城市綜合管理平臺建設,打造城市數字化管理統一入口,設立全市一體化城市運行管理中心,實現市域治理“一網統管”,應用數字技術推動城市治理手段、治理模式、治理理念創新,建設新型智慧城市,實現城市運行治理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

                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推動建設統一城市信息模型(CIM)平臺,開展數字孿生技術深度賦能,探索建設數字孿生城市。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政務服務“一網通辦”體系建設,完善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為各級各部門政務信息化應用提供統一應用支撐,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線上線下融合辦理,實現全程網辦;推行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數字化應用和互信互認。

                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政府辦公“一網協同”體系建設,推進全市政府網站集約化平臺升級,建設全市統一的政務協同辦公平臺,推動黨政內部非涉密事項全程網辦,實現全市黨政機關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管理高效協同。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數字技術在監管領域的應用,充分利用公共數據和各領域監管系統,推行非現場執法、信用監管、風險預警等新型監管模式,提升監管水平;完善法人基礎數據庫,運用多元數據完善并更新市場主體有關信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督管理平臺與其他相關業務系統對接融合;推動行政執法事項全過程網上辦理,形成案件審批網絡化和案卷電子化;推動視頻數據等在線監督管理數據與行政執法信息資源跨部門、跨層級共享應用;推動政法案件數據共享與網上辦理業務協同、規范透明、全程留痕、全程監督;依托國家電子證照平臺推廣可信身份認證、電子證照等數字化應用,打造全覆蓋、多渠道、立體化的網上公安政務服務體系。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技術在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中的應用;建設社會動員應急數字化體系,建立完善應急管理綜合平臺,以及覆蓋應急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業務的數字化管理體系;推進公共安全視頻監控、智慧安防社區建設,推動應急管理信息資源共享、數據及時更新、業務協同聯動,提升監測預警、輔助決策、監管執法、救援處置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極端災害條件下城市供電、通信、數據中心、金融等快速恢復機制,開展極端災害及應對數字化模擬,完善相關災備設施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系統,發揮大數據、云計算、移動通信等數字技術作用,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病原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管理等提供數據支撐。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設城市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提升養老服務信息化水平,優化養老機構、醫療機構、社區服務機構等健康養老資源配置,建立健全老年人、殘疾人等在出行、就醫、消費等方面的服務保障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建設醫療和社會保障信息平臺;完善社會保障數字化服務應用,推進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智能化識別及認證,推動電子社會保障卡在民生服務領域一卡通應用,利用數字化技術提高慈善、救助、福利、志愿服務等社會工作服務水平。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市縣鄉一體化、智能協同精細化生態環境保護體系,推動建設生態環境綜合管理平臺,實現生態環境管理從條線管控向矩陣協同轉型,構建覆蓋全域感知、預警研判、指揮調度、執法聯動、督查督辦的全生命周期數字閉環管理體系。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城鄉基層社會治理數字化,加強基層治理數據庫建設,推行基層數據綜合采集,實現一次采集、多方利用,減少數據重復采集;推動公共數據向基層共享應用,運用數字技術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基層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等社會治理。

                市、縣(市、區)數據資源管理、商務、民政及綜合治理等部門應當推動基層社區治理數字化,構建網格化、精細化、信息化智慧社區服務平臺,加強社區網格化治理平臺與智慧社區各系統的協同;推動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商務服務等社區功能數字化,構建居家養老、兒童關愛、文體活動、家政服務、社區電商等數字化創新應用場景。

                市、縣(市、區)網信、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統籌鄉村治理資源,協同推進數字鄉村治理數字化建設,實行涉農服務事項線上線下一體化辦理,促進數字技術在鄉村產業發展、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公共服務、鄉村環境監測等領域的綜合應用。

                第六章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遵循促進流通、合理使用、依法規范、保障安全的原則,發揮數據要素引擎作用,加強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數據開放共享,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提高數據要素配置效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數據管理工作的整體規劃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部門協同、市縣聯動、政企合作的數據治理體制機制,推行首席數據官等數據管理創新制度。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目錄,按照公共數據統籌管理要求,開展本市公共數據歸集、應用等管理工作,對不同類別公共數據實施差異化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收集數據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及時、完整的原則,按照法定權限、范圍、程序和標準規范收集,不得重復收集,并探索建立新型數據目錄管理方式。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公共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建立公共數據共享應用平臺,以及人口、法人、信用、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等基礎數據庫,開展公共數據的匯聚、清洗、共享、開放、應用和評估,并按照標準規范與省公共數據平臺對接互通。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市統一規劃將公共數據資源納入市級大數據平臺統一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需求導向、分類分級、安全可控、高效便捷的原則,制定并公布年度公共數據開放清單。

                公共數據開放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開放的公共數據,應當納入負面清單。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獲取公共數據,開展各類數據服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放非公共數據,促進各類數據深度融合,對外提供各類數據服務或者數據產品。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促進各類數據深度融合,在普惠金融、醫療、社會保障、交通、科技等領域推進公共數據和社會數據融合應用;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與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合作建設數據服務平臺,促進數據創新應用。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數據授權運營機制,推動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探索構建公平、高效、激勵與規范相結合的數據價值分配機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合法正當收集的數據,可以依法存儲、持有、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所形成的數據產品、服務和數據創新活動的相關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數據資源開發市場化發展,創新數據交易模式,拓寬數據交易渠道,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數據治理、數據代理、數據加工、數據標注、數據交易等新興數據服務,推動數據交易流通;探索建立數據交易平臺、場所,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依法通過數據交易中心場所開展數據交易。

                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數據資產評估、登記結算、交易撮合、爭議裁決和統計等數據資產管理制度,推動數據資產憑證生成、存儲、歸集、流轉和應用的全流程管理。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管、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數據交易規則,建立數據要素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合規公證、安全審查、算法審查等制度,加強數據要素市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交易異常行為發現與風險預警機制,確保數據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

                第七章 數字經濟安全

                第五十八條 市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與發展數字經濟并重的原則,建立健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障體系,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加強重要領域數據資源、重要網絡、信息系統和硬件設備安全保障。

                第五十九條 市、縣(市、區)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公安、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強化跨領域網絡安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開展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工作,健全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提升網絡安全態勢感知、威脅發現、應急指揮、協同處置和攻擊溯源能力。

                網絡運營者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第六十條 市、縣(市、區)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協調落實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職責。

                各部門、各行業應當按照國家、省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部門、本行業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數據處理者應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規范數據采集、傳輸、存儲、處理、共享、銷毀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向境外提供個人數據或者國家規定的重要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和國家安全審查。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一條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個人信息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個人信息數據泄露、竊取、篡改、非法使用等危害個人信息數據安全的違法活動。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規范身份信息、隱私信息、生物特征信息的采集、傳輸和使用,采取必要技術措施加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防止個人信息非法濫用。

                任何組織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流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對消費者實施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和選擇限制。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條 市、縣(市、區)網信部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司法等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相關知識、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鼓勵新聞媒體開展公益性宣傳,鼓勵學校、科研機構開展數字經濟知識普及教育,支持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加強員工數字經濟知識和技能培訓,提升全民數字素養與技能水平。

                第六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以及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統籌運用財政性資金和各類產業基金,大力支持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信息制造、重大創新載體平臺建設、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落實數字經濟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數字經濟領域技術研發、應用示范、重大項目引進落地、重點企業孵化培育等項目優先列入重點項目清單,在能耗、土地、環評等方面優先保障,推動數字經濟產業用地市場化配置,建立健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用地市場供應體系,優先保障數字經濟初創企業用地用房需求。

                第六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數字經濟企業通過股權投資、股票債券發行等方式融資,提高直接融資比例,改善融資結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科學技術等部門和所在地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培育、引導和支持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參與數字經濟重點企業、重大項目等投資活動;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對數字經濟企業在貸款、上市、政策性融資擔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開展供應鏈金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預期收益質押、信息科技融資等數字經濟領域的服務和產品創新,為數字經濟產業發展提供支持。

                第六十五條 市人才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托市人才綠卡等重大人才工程,加大數字人才的引進扶持培養工作;支持以項目合作、掛職兼職、技術咨詢、周末工程師等方式柔性引進重點人才。

                市人才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支持數字經濟領域高層次人才申報國家、省、市重點人才工程,探索建立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要的人才評價機制;支持人才管理和人力資源服務業數字化轉型,開展人才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探索人才資源規劃、招聘引進、需求對接、培養考核等全流程數字化。

                市、縣(市、區)人才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制定專項政策,加大對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的培養;鼓勵市內高校和職業院校開設與數字經濟相關專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用工服務的指導,積極探索建立適應靈活多樣的用工方式及多點執業新模式的社會保障制度;制定和完善數字經濟新業態從業人員在勞動強度、薪酬待遇、保險保障等方面的規定,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數據資源管理、科學技術、行政審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稅務機關應當統籌推進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優化惠企便民數字化服務,推動惠企政策、精準服務智能推送和快速兌現,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鼓勵各級政務服務大廳設立惠企政策集中辦理窗口,推動構建惠企政策移動端服務體系,提供在線申請、在線反饋、應享未享提醒等服務,落實財政補貼、稅費減免、穩崗擴崗等惠企政策。

                第六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數字經濟應用場景開放機制,定期發布數字經濟應用場景需求清單和機會清單,公開征集應用場景解決方案;統籌建設數字經濟應用場景體驗體系,推進政務領域創新應用,支持企業、行業組織參與構建多元應用場景,搭建展示中心、體驗中心、線上虛擬展廳等發布平臺,開展數字技術產業競賽和展示等體驗活動,進行數字技術創新產品等展示和宣傳推廣。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數字技術創新產品目錄,推進創新產品首臺、首套示范應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促進等部門應當推進數字經濟重大項目招商引資,建立重點招商目錄清單,運用產業鏈招商、資本招商等多種方式對重點產業補鏈延鏈強鏈關鍵項目實施精準招商。

                第六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拓展數字經濟領域國內外合作,支持數字經濟領域重點企業、高校院所、行業協會參加國內外數字經濟高端展會、論壇等活動,推介、展示、宣傳自身特色品牌;支持在本市舉辦數字經濟領域國際國內展覽、論壇、賽事、商貿、培訓等活動;完善會展管理機制,加大國際會展的引進培育力度;運用中國國際數字經濟博覽會等平臺,推動數字經濟展示交易、合作交流。

                第六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司法等部門應當支持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相關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健全知識產權交易規范,促進與數字經濟相關的知識產權價值實現。

                知識產權管理、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等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產權的侵權預防、預警和糾紛應對機制,執行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對數字商標、技術專利、數字著作權、軟件著作權等保護,引導市場主體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建立快速審查、快速維權體系,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依法打擊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和侵權行為。

                第七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數字經濟領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創新活動促進措施,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在數字經濟促進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決策程序要求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從輕、減輕責任。

                第七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 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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